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進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實現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位于東莞市轄區內,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詳見附件1)的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二、實施時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5個行業(包括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及飲料制造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附件2)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除上述情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2020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見附件3)
(三)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三、核發部門
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核發排污許可證(其中茶山鎮、寮步鎮、大朗鎮、大嶺山鎮、石龍鎮、石排鎮、企石鎮、橫瀝鎮、東坑鎮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松山湖功能區直屬分局核發);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由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核發排污許可證。
四、辦理程序
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國家平臺填報和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國家平臺打印出來的書面申請材料。核發部門對滿足條件的排污單位依法核發2020年國家排污許可證。
(二)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國家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由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責任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持證、按證排污。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六、其他事項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持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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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范圍
位于東莞市轄區內,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詳見附件1)的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二、實施時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5個行業(包括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及飲料制造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附件2)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除上述情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2020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見附件3)
(三)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三、核發部門
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核發排污許可證(其中茶山鎮、寮步鎮、大朗鎮、大嶺山鎮、石龍鎮、石排鎮、企石鎮、橫瀝鎮、東坑鎮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松山湖功能區直屬分局核發);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由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核發排污許可證。
四、辦理程序
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國家平臺填報和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國家平臺打印出來的書面申請材料。核發部門對滿足條件的排污單位依法核發2020年國家排污許可證。
(二)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國家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由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責任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持證、按證排污。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六、其他事項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持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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